【专题企划:研究生培养改革】陈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改革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简介
陈涛,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从事教育治理与政策、大学生发展研究。
白中英,博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研究。
引用本文
陈涛,白中英.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改革的反思与重构[J].高校教育管理,2021,15(1):29-37.
摘要
“申请-考核”制作为我国新型博士生招生方式,体现了研究生招考方式多样化改革动向。这一招考方式源自西方国家,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传统笔试统考的路径依赖、名校出身的招考资格歧视、半公开下的导师权力失范等问题。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经历了制度塑型、制度构型、制度转型三个阶段,呈现师徒角色社团化、教育分流双轨化、招生选拔标准化等特征,反映出这一制度安排在西方社会的自洽性。中西方在社会关系结构下的招考文化、社会分层结构下的教育制度和社会权力结构下的导师权责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于此,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需要挖掘笔试统考优势,建构考核兼容模式;打破名校身份限制,推行二轨并行体制;建立权力协管机制,划定导师权力范围,继续深化本土化改革。
关键词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人才选拔;本土化改革
2020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国民教育最高层次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承担着高端人才供给和科技创新的双重使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加强研究生教育,必须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改革,特别是博士生“入口”的招生制度改革。在2020年博士招生考试中,全国14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有131所实行了“申请-考核”制,占比高达93%;其中,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将这一制度作为主要招考形式。新旧招考制度的变更使我国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遭到“两极化”评价,既有“损害教育公平”的批评之声,又有“符合学术选拔传统”的支持之声。面对社会大众对博士生教育资源分配现状的质询,我们有必要全面认识和反思这一招考制度在西方社会的合法性以及在我国本土的适用性问题。为此,本研究从批判教育社会学视角分析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中国的现实境遇与西方经验特征,从中西方社会结构差异中探寻本土化改革路径。
一、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的现实境遇
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起步较晚、实施时间较短,这一西方教育制度的引入面临着中国境遇的考验。深入分析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现实境遇,进而发现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与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适应性问题,既是我国博士生教育实践走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求,又是博士生招考理论创新发展的价值前提。
(一)传统笔试统考的路径依赖
从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现状看,不少高校对招考程序进行了“考试化”改革。2017年,有学者基于北京大学等6所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考核方式的院系统计情况发现,“申请-考核”制未取消统考笔试环节,其中英语笔试和专业笔试分别占总样本的30%和78%;不同高校的不同院系会根据自身情况组织院系级别的统一笔试,如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要求申请者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和2门专业课考试。另有调查发现,一些学校出现表面是“申请-考核”制,但实际仍以传统笔试为主要评价手段的现象,有80%的高校保留笔试形式,将原来初试中的考试科目移植到复试中。综合来看,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基本形成了“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笔试+专业笔试+综合面试”等招考组合模式,并未完全弱化或取消笔试考核,可谓是“新瓶装旧酒”,新的考核机制与传统笔试统考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区别。
为此,学界就“笔试统考”存废问题形成意见对垒。反对者认为,笔试统考行为缺乏对“申请”在博士生招生中地位和功能的重视,博士培养单位没有正确领会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支持统考者指出,部分院校误以为“申请-考核”制仅由“申请材料审核”与“面试考核”两部分组成,取消原本重要的笔试环节,特别在笔试权重尚不清晰的变革背景下,如果没有统考对总量和质量宏观控制,其变革步伐过大,变革的风险也大于机会。一些温和派学者提出,传统考试制广受诟病的原因不在于笔试本身,而是其录取结果过分依赖笔试分数,难以有效考查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且是否增加笔试环节取决于学校和学科特色。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陷入了“路径依赖”的尴尬境地,即现行改革已经形成笔试统考的制度惯性,但对这一惯性的破解并非只是单向的制度层面,而是深入大众认知的文化层面。
(二)名校出身的招考资格歧视
当前,我国推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高校无不考查申请者的前置学历背景,这在西方博士生招考制度中也是必要程序,但问题在于一些高校将申请者的院校出身作为准入资格的“门槛”。有学者调查发现,招考院校明确要求考生院校出身,考生资格与是否毕业于“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或国内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和国外知名高校直接相关。2020年,哈尔滨工业大学全面实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规定申请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高水平大学或重要科研院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和全日制普通硕士毕业;二是本科、硕士毕业专业和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为A类学科该内容引自哈尔滨工业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上海交通大学明确限定考生的毕业院校,要求是国内重点院校或所学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应届或历届硕士毕业生,或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显然,由于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注重优质生源,不少高校对考生申请资格进行了“名校出身”的特别限制。因此,有学者指出,推行“申请-考核”制加剧了博士生招生中的院校歧视现象,造成了“名校读名校”的精英阶层垄断及高度精英化。
从“申请-考核”制演化逻辑可知,其遵循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原则,即在低成本环境下快速识别高胜任率的申请者。从这一角度看,该制度安排更加对应“文凭信号”理论,即教育水平高的劳动者获得更高的收入,不是因为教育提高了他们的能力,而是因为教育给了他们一张文凭。显然,“申请-考核”制是建立在西方社会运行逻辑之上的,是效率导向下的人才选拔机制,在我国不仅陷入了“唯学历”的人才评价误区,而且严重损坏了教育促进社会流动的积极作用。此外,不少重点高校还通过开展夏令营和冬令营等“预选赛”抢夺优质博士生生源,而其选拔资格的认定也基本以学员的院校出身为标准,使得申请者身份标签成为选拔规则。为此,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提出,要打破学生院校出身的限制,面向全体考生招考。显然,这一改革理念就是要突出“面向全体申请者”原则,只要申请者具有科研潜力和创新力,就给予其申请机会。因此,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研究生教育就必须坚决杜绝赋予名校考生特权,高度重视弱势考生群体的利益,消除招生条件中隐性的歧视性规定。
(三)半公开下的导师权力失范
纵观已有研究,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较突出问题就是导师自主裁量权边界尚未有明确规定。如有调查发现,有超过70%的导师认为自己在“申请-考核”制中的招生权力大于传统考试;有近80%的导师承认招生过程中拥有招生自主权,认为自己可直接影响录取结果。从我国部分一流大学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看,有些高校赋予导师同意报考、单独面试、综合评价和同意录取等多项私人权力,强化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自主权。如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部分院系要求申请者在考前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多所院校则规定导师可以独自考查学生,并将面试成绩计入总分;南京大学部分院系还规定了“报考导师有一票否决权”。
从制度整体性看,“申请-考核”制中的导师权力边界是整个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核心问题。为消解“申请-考核”制中导师的私权力,不少高校通过导师组的方式形成公权力以求制衡。如中山大学部分院系成立由至少3位博士生导师以及其他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面试,并分学科方向、分导师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在2020年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申请-考核”制录取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该内容均引自上述高校招生信息网的2020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但这种看似“平衡”权力的方式却掩盖了导师个体的决策性角色,因为导师是招考标准的核心制定者,博士生培养归根到底取决于导师个体而非集体,因此导师在“集体决策”中依然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从这一招考制度的现行机制看,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中的导师权力失范是整个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核心问题。导师作为博士生招生和培养第一责任人和利益相关者,其评价是以效率和效益为导向的,这就极易弱化教育公平。学者和学生对此表达了不同程度的担忧,认为导师在自由裁决权的使用中缺少行政标准规范,即便其目的是通过减少行政等非学术专业权力的干涉,从人才培养长远规划角度设计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考试方式以选拔人才,但权力的增加反而增加了导师主观判断权重,使面试成为招生公平的灰色地带。因此,当导师招生权力扩大时,对所谓“去行政化”的消解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就需要进一步反思。
二、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
经验特征
为深入理解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的现实困境,我们有必要将其还原到西方社会与教育环境中,全面分析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演进逻辑及基本特征。从历史梳理中我们发现,“申请-考核”制的形成与西方社会土壤环境具有高度的制度自洽性,即具有师徒角色社团化、教育分流双轨化和招生选拔标准化特征。
(一)制度塑型:师徒角色社团化
回溯历史,“申请-考核”制的雏形源自中世纪大学,实质上反映的是一种朴素的师生角色定位。处于萌芽期的中世纪大学,学校教育中包括入学在内的很多管理事务都还未能制度化。大学唯一的入学标准就是道德品质,除此之外,入学并无实质性的要求。因此,有学者指出,这一现象与当时大学的社团组织形式有关。可以说整个中世纪大学的教育模式都是学生围绕一名教师形成的学校集合体,这一办学原则使评价学生的任务从一开始就落到教师身上。所以,学生入学的前提是必须先确定一位导师,如果没有教师接纳就不能算作是学生,也就无法确定所要学习课程,更没有资格享受大学赋予的各项特权。显然,大学被视为承担高等教育组织化的社团,只要学生申请得到允许,就可以加入这个集体。中世纪大学的“社团”特性使得“入学”成为一种单纯的师生相遇。总之,从历史源头来看,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既是朴素的大学制度基因,也是特有的社团文化传递,其组织源头上所形成的师生角色社团化奠定了西方博士生招考的基本形态。
(二)制度构型:教育分流双轨化
1809年,新建的德国柏林大学首次在哲学院授予哲学博士学位,拉开了现代博士学位教育的序幕。新型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推动了西方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分化,并且在分化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分轨体系。欧洲中等和高等教育体系双轨制的确立,使大多数学生还未能触及博士教育阶段就已通过教育分轨分流了。这对欧洲博士生教育而言,不仅缓解了博士生选拔竞争压力,而且还保证了“申请-考核”制的稳定运行。此时的“申请-考核”制已由无意的组织模式转向人为的制度安排。18—19世纪,在法国和德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教育筛选机制促使高等教育出现“经济教育化”现象264,即教育水平、职业层级和社会阶层建立了符应关系,由此“申请-考核”制更加突出对学生出身的考查。然而,这也遭到社会学家的批判。如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指出,高等教育中的二元结构所产生的效应,就是它扩大了学生群体的原始差异。当学校教育沦为生产等级制劳动分工,西方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分轨制度实际上折射出西方社会阶层的分化,博士教育不只是精英教育,而是精英阶层的教育。因此,前置教育双轨制与“申请-考核”制形成逻辑自洽,其在提升选拔效率的同时也遮蔽了教育不公平性。
(三)制度同型:招生选拔标准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高等教育制度实现了从精英式向开放式的重大转变。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促使西方各国政府通过考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开展人才选拔。美国率先在研究生招考中建立标准化学术性向测验系统。1947年,美国民间成立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ETS),致力于研究和设计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GRE)。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自由主义主导西方经济社会,市场逐渐成为影响研究生教育的关键因素。传统的社团模式已演变为院校模式,即招考权从大学教师转到了政治家、法院和预算管理者手中。随着博洛尼亚进程(Bologna Process)的开启,欧洲大陆国家的博士生教育体系开始受到英美模式的冲击。如德国开始对标“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建立美式结构化研究生院。西方博士招生制度的标准化改革不仅催生了高等教育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产生和发展,而且产生了大量面向市场的专业博士学位。即便像德国这样以传统师徒制为主流招生方式的国家,效率优先的标准化改革也正在深度重构德国博士生招考制度,整个西方博士生招考制度正在走向制度同型。整体来看,西方国家推行的标准化测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数量推理、分析性写作等基础学术能力,属于达标型考核;我国研究生招考制度不仅考查学生的基础能力,而且强调选优功能,是一种竞争型考核。
三、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中西方社会差异
为深入理解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中国境遇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批判教育社会学的视角,系统反思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中西方社会差异,以更加宏观的社会学视角考察和分析该制度在社会关系结构、分层结构、权力结构下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进而为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本土化改革寻找相应突破口。
(一)社会关系结构下的招考文化差异
从社会关系结构看,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演进逻辑与中国现实折射出的社会差异性所导致的是否设置笔试统考之争,实际上牵涉中西方社会关系结构及文化基因的特殊性问题。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通过对西方“团体格局”和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比较,深刻揭示了中西方社会和文化差异的根源。具体来说,“团体格局”是指西方社会关系结构中个人间的联系是靠一个“共同的架子”。从欧洲大学史看,大学组织雏形的社团化特征所反映的师徒角色充分印证了“团体格局”的关系,即教师和学生不仅具有平等的社会关系,而且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源自宗教的共同规范,这为师生角色的确立搭建了一个具有宗教特征的规范框架,学生“申请”与教师“考核”间以此建立了契约关系。
相较之,我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差序格局”之上的,在这个格局里每个人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社会关系,从而塑造了一个注重亲疏的人情社会。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结构关系产生的问题,以笔试统考方式对人才进行层层考核和选拔的科举制度应运而生,并且持续了1300多年,积淀了深厚的考试制度文化。特别是由于统考制度内在具有普遍取向性和成就取向性,蕴含了一种“平等的精神”,迎合了古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心理,在长期的历史浸淫中,科举制至今对中国招生考试改革仍具有很强的牵引力。对我国而言,“申请-考核”制会放大招考中以自我利益和情感为中心的“差”,从而破坏统考制度本身的“序”,因此,只有采取刚性的考试制度才能弱化人情关系的影响。正如任继愈先生所言,科举的弊病在于考试的内容,而不是考试的制度。总之,我们应充分正视中西方社会关系结构中对考试这一高利害、高风险人才选拔制度的差异性,反思中国文化土壤的适切性。
(二)社会分层结构下的教育制度差异
教育在促进社会流动的同时,也具有导致社会阶层化和不平等的反作用。从社会分层结构看,中西方教育制度透视出社会分层的差异性。在西方社会里,欧洲是典型的阶级社会,其教育制度属于“保荐式流动”,教育双轨制的节点分流取决于学生的先赋性因素,“申请-考核”制在欧洲社会分层结构中具有良好的制度自洽。与欧洲不同,美国教育没有节点分流,是一种“竞争式流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分化加剧,教育制度愈加阶层化,教育分类体系符应重构了美国社会阶层体系,等级制和精英再生产成为教育制度的基础。
不同于西方国家贫富差距所带来的教育阶层化,我国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特征带来了金字塔型的教育分层。据统计,2020年我国普通高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职院校1482所。其中,“985工程”高校有39所,占比为0.014%;“211工程”高校有117所,占比为0.04%,“双一流”建设高校有117所,占比为0.05%,而高职院校占比约为50%。从一定意义而言,我国教育结构实际上是在“高考志愿”为核心的筛选和向上流动机制基础上形成的教育社会分层,其内在的人才竞争选拔机制既不同于欧洲的“保荐式”,又非美国的“竞争式”,而是一种特殊的成就向上的垂直竞争,这种竞争激烈程度远高于西方社会。加之国人对儒吏的民间崇拜使向上流动成为千百年来中国精英教育大众目标,跨越教育层级意味着跨越社会层级。金字塔型的教育结构使人才流动的目的在层级的跃迁中从培养人才转变为追求社会地位。此外,在社会大众的传统认知中,职业教育难以像高等教育那样达成阶层跨越的社会期望,使得家庭选择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促使家庭教育焦虑提前,即从基础教育阶段起就开始竞争,这加速了金字塔型社会结构的形成,拉大了教育的社会分层与分化。
(三)社会权力结构下的导师权责差异
从社会权力结构看,“申请-考核”制反映的导师自主裁量权问题实质上是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决定考生是否录取的权力到底掌握在谁手里?招考标准究竟是由谁来决定的,是源自政府和院校集体的公权,还是取决于导师个体的私权?从法学角度看,公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权力,私权是指向个人的权利。简言之,“公权私权”对应“权力权利”。从“申请-考核”制历史看,欧洲中世纪大学场域下的学生入学是一项师生的“私人”行为,导师拥有绝对的评判权。随着西方大学从社团模式向院校模式转变,结构化项目制博士生教育的出现使博士生招考的权力主体发生了变化,研究生院设定的标准化流程约束了导师的权利行为,其权属呈现“公私混合”模式。在欧洲大陆国家,博士生招考改革还未能撼动导师私权在学术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在英美国家,市场中介或认证主体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导师私权。总之,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表现为以私权为主的结构特征,其改革关键点就是规约导师私权。
与西方私权为主的结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仿照“苏联模式”走上了计划经济道路,鲜明的中央集权特征彰显国家公权特色。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扩大办学自主权和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成为优化权力结构的重要方向。当下,我国推行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本身带有西方私权特征的结构“基因”。虽然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招考方式是“去行政化”的有效制度,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经济社会系统中,公权力是社会与教育权力结构的基础,“申请-考核”制的改革将招考权部分下放于导师打破了权力集中的传统,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缺乏规约的导师权力也会引发社会大众对其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的担忧。因此,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反映的权力结构应建立在以公权力为主的结构特征基础上。总之,中西方社会权力结构的差异致使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导师权力边界不同,我们有必要重新厘清权力归属关系。
四、重构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本土化策略
从学理和实践层面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区域的高等教育经验都属于“地方性真理”,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也不例外。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所根植的土壤与我国高等教育环境存在诸多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实现路径也应当从招考制度、教育结构、权力归属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挖掘笔试统考优势,建构考核兼容模式
正如邬大光教授所言:“我国高等教育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处在‘跟跑’阶段,即‘模仿’西方国家高等教育前行。”由于长期效仿西方国家的博士生招生制度,我国现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已经形成明显的思维定式,尚未完全考虑到中西方社会与文化的差异。西方博士生招生传统看重的是师徒间的认可,而我国招生传统讲求的是分数与能力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应该从统筹中西方招考制度优势、形成兼容并包发展模式的立意出发,从域外效仿转向本土创新,在吸收西方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融入我国传统笔试统考特色,使考生的“申请”与“考核”、“笔试”与“面试”、“初选”与“复试”之间建立有机的关联,设计科学量化、多样化的笔试内容,借鉴当前国内高校博士生普通招考中的优秀本土经验,从教育评价学、学习科学和建构主义的角度优化笔试内容设计,挖掘统考笔试制度优势,使考试内容与结果评价更科学化。譬如近年来,西南财经大学积极探索招考制度的兼容模式,在“申请-考核”制招考中融入笔试环节;在统考中融入诸如递交申请材料、制定研究计划、导师评价、科研加分等环节和内容。高校一方面从笔试环节考查了学生的知识基础、思维逻辑以及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检验了与考生的申请材料、面试水平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本土化改革的有益尝试。
(二)打破名校身份限制,推行二轨并行体制
面对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对考生院校身份的限定问题,我们不但要明确取消标签化的做法,而且要关注“双非”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而破解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扩大优质公共教育资源、构建起职业教育继续深造的通道。从制度逻辑看,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前提假设是申请者必须是优秀的,在此基础上进行“优中选优”,实现从公平选才转向有效选才。在我国现实境遇中,复杂的生源标签看似是一种高效率的人才筛选策略,但这对于庞大的“双非”院校学生群体来说是有失公允的。我国现行教育体系分轨制的缺失使“申请-考核”制的人才筛选只能依据院校排名。面对博士生招考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公共教育资源供给分配矛盾以及教育结构体系的支撑与缺失矛盾,我国要在推进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同时,持续优化和改进普通招考制度改革,把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作为招考工作的核心准则,打破现有院校出身带来的身份歧视,为“双非”院校学生群体设计向上流动的通道,实现“二轨”并行选才。推行“二轨”并行选才的目的是要倒逼教育领域结构体系的应对式变革,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职普分流”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博士生前置教育向上流动机制,以缓解“申请-考核”制人才筛选机制的压力。因此,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不只是局部性的单一制度改革,而是涉及高等教育整体性制度的联动改革,迫切需要更加宏大立体的顶层设计。
(三)建立权力协管机制,划定导师权力范围
从权力关系要素看,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主要包括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三种权力形态,分别对应导师、院校行政和院校党委(政府代理人)三个权力主体。“三权”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制衡关系”,而是一种“差序关系”,即以学术权力为核心的差序。首先,我国高校应建立扩大并规范学术权力的协同融合机制:院校党委对考生思想道德素养进行审查;行政部门将招生自主权下放到院系二级行政单位,突出院系及学科权力;导师通过导师组集体实现导师权力,分开对待招生和培养,考核前不区分导师,取消导师个体的审查环节,通过导师集体考核确定录取人员。权力协管机制的重点在于从外部有效规约导师权力,促使导师队伍建设水平有效提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所强调的那样,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提升导师的队伍水平。其次,我国高校必须建立导师胜任标准及评价体系,牢牢把握住“立德树人”这一核心思想和任务,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出发,保障和规范导师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严格划定导师权责归属;建立和完善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健全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导师选聘程序,构建博士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加强导师岗位培训,建立政府、业界、学校、同行、市场五位一体的导师培训和评价体系。此外,高校应不断完善多层级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相应评估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并据此作出弹性化的评价管理,推动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进一步规范导师指导行为。
五、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教育大国,也是一个二元社会特征鲜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推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前提就是必须立足中国这一现实基础而不能简单复制西方经验,以有效应对公共教育资源供需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宏观和微观的理论与实践中都已经和整个西方国家社会文化与制度有机地熔铸在一起,其制度形态与操作机制无不折射出西方社会的“基因”与“样貌”。为此,我们须以批判眼光予以审视,深刻反思西方教育制度移植到中国的具体问题。从“西方经验”走向“中国特色”,要求我们把“申请-考核”制置于整个教育体系中进行全方位考察,细致梳理和弥合“经验”与“特色”间的关系;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体验”,要求研究者要具有更强的理论批判勇气,决策者要具有更大的改革魄力。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并非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而是扎根中国大地的自我革新。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有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持“四为”方针,深入推进我国研究生教育招考工作的本土化创新改革,构建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博士生招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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